【 审理法院 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
【 案 号 】 (1997)黄民初字第181号
原告曾应 ……
被告上海市交运邮社 ……
法定代理人朱晓华 ……
诉讼代理人杨强,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原告曾庆诉称:1995年初,原告到被告设在黄河路301号的营业部以每套人民币66元的价格预购了45套熊猫是四季纪念卡(以下简称熊猫卡)。被告允诺在1995年底交货。此后,被告相继将春、夏、秋三季的熊猫卡交付给原告,而冬季熊猫卡至今未交付,违反了当初的约定。原告虽多次与被告交涉,均未果。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付原告45枚冬季熊猫卡或熊猫卡,并赔偿原告车费、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元。
被告上海市交运邮社辩称:被告系代销商,1995年起预售熊猫卡。原告作为顾客亦在被告处预购熊猫卡。因原告预购的冬季熊猫卡系国家表示不再发行,故被告亦无货源代销。据此,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。但被告愿意以每枚人民币20元的价格偿付原告,共计人民币900元。
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:原告曾庆于1995年4月在被告上海市交运邮社位于黄河路301号的营业所预购45套熊猫卡,并以每套人民币66元预付了购卡款,共计人民币2970元。熊猫卡以面值人民币5元的熊猫币装祯,共分为春季牡丹卡、夏季荷花卡、秋季菊花卡及冬季梅花卡。此类纪念卡称为纪念币装祯卡,该纪念币与现行人民币职能相同,与现行人民币等值流通。原告付款后,被告相继交付了春、夏、秋三季的熊猫卡,而冬季熊猫卡一直未交付原告。
另查明:这套熊猫卡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熊猫币,并将熊猫币提供给北京华银金饰品公司装祯。中国人民银行为禁止北京华银金饰品公司装祯后加价出售,已停止向该公司是供熊猫卡,致此套纪念币装祯卡中的冬季熊猫卡未能发行,今后亦不会再装祯发行。
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:
(1)熊猫币四季纪念卡预订票据。
(2)三枚熊猫卡。
(3)《北京金融》1996年第12期。
(4)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调查笔录。